(2017)闽04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家喜、王富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喜,王富凤,李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喜,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王富凤,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李燕红,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翠江镇。本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已责令被执行人王富凤、李燕红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喜人民币62,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喜与被执行人王富凤、李燕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家喜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4执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