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娄底市农业科技开发公司与邹兰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仁委托代理人刘卫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兰生,男,1956年6月7日出生,住上梅镇迎宾路。依据[2003]新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邹兰生于2017年7月17日己按和解协议(偿付8000元)履行兑现,现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伍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