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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娄底市农业科技开发公司与邹兰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仁委托代理人刘卫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兰生,男,1956年6月7日出生,住上梅镇迎宾路。依据[2003]新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邹兰生于2017年7月17日己按和解协议(偿付8000元)履行兑现,现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伍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