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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4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谭家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谭家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97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谭家召,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谭家召受贿一案中,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冀刑终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将被执行人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二十五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2执4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 岳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