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丛林滋与高海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林滋,高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丛林滋,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被执行人高海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威海临港区黄岚办事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48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