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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志杰、霍山润生堂石斛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杰,霍山润生堂石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山润生堂石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祝。上诉人吴志杰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吴志杰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志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97.5元,由吴志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印 强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骆子凝冯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