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1199号案外人:黄益梅,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马文贤,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流仙仙南中路**号。被保全人:涂玉兰,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号*栋*楼*号。被保全人:成都蜀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10号62幢1层9号。法定代表人:涂玉兰。本院在审理马文贤诉涂玉兰、成都蜀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马文贤的申请,对蜀亿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案外人黄益梅对本院查封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3栋1楼125号房屋(权证号:权2978180,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益梅提出异议称,其在蜀亿公司购买争议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占有、使用争议房屋至今。故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6年6月,本院受理马文贤诉涂玉兰、蜀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川01执保275号执行裁定,对蜀亿公司、涂玉兰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39号、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36号、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的相关房产予以查封。争议房屋在上述查封范围内。另查明:1、2014年12月5日,买受人黄益梅与出卖人蜀亿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蜀亿公司将其所有的争议房屋,以总价1300000元卖与黄益梅。2、2016年3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荷花池派出所出具《门(楼)牌号变更证明》,证实原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3栋-1层20号变更为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136号1栋1单元负1楼20号。2、2017年3月27日房管部门的《房屋信息摘要》载明,2016年5月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争议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信息摘要》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2016年7月6日本院对争议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已对争议房屋予以查封,故本院的查封系轮侯查封,尚未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黄益梅所提相关异议,不符合执行行为异议的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益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 楷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