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丙木与杨海光、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丙木,杨海光,担保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059号原告:孙丙木,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杨海光,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担保人,王平,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丙木诉被告杨海光、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丙木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孙丙木负担。审判员 付 东 芳审判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于文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