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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兵、石红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兵,石红宝,新昌县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兵,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石红宝,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24000065592),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石红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兵为与被执行人石红宝、新昌县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另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石红宝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并按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并查明被执行人石红宝、新昌县易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兵已与被执行人石红宝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