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学祥、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学祥,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学祥,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徐学祥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志刚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志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68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2681元。现申请执行人徐学祥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