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颜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颜斌,李智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滨河路37号。负责人:卜盛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信,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颜斌。被执行人:李智娟。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斌、李智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斌、李智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明确约定如被执行人颜斌、李智娟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恢复本案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斌、李智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4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才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