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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杨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杨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61号原告张继东,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被告杨俊林,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杨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继东负担。审判员  晏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