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杨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杨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861号原告张继东,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7680。被告杨俊林,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东与被告杨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继东负担。审判员 晏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