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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段某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蕲春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4日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7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段某甲多次通过微信从浙江省建德市的骆某1处购买假冒黄鹤楼、软阳光利群等系列香烟,分十三次转入现金72775元,用于支付购烟款。段某甲收到快递公司的包裹将邮寄来卷烟倒卖给蕲春的张某、方某2、许某、陈某1及杭州的陈某2等人,从中获利。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段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段某甲购买的金额是72775元,但其销售的金额没有达到五万元以上;被告人当庭认罪,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07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段某甲多次通过微信从浙江省建德市的骆某1处购买假冒黄鹤楼、软阳光利群等系列香烟。被告人段某甲通过手机支付宝给骆某1提供的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分十三次转入现金72775元,用于支付购烟款。骆某1(另案处理)收到段某甲购烟款,将段某甲的购烟信息转发给杨某,杨某(另案处理)再联系王某(另案处理),通过快递公司将假烟邮寄到湖北蕲春县漕河镇林业局4栋六楼或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丁司垱镇金腾寺四组等地,被告人段某甲收到快递公司的包裹将邮寄来卷烟倒卖给蕲春的张某、方某2、许某、陈某1及杭州的陈某2等人,从中获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段某甲个人户籍信息,证实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实段某甲于2016年11月18日经传唤到案接受讯问。(3)骆某1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10×××65明细,20160212-20160923期间,收到段某甲支付宝转账13笔。(4)杨某iphone手机保存的“男人、不坏”微信与“一片云”(骆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共计166页,含部分交易商议过程。(5)调取证据清单七份,通过快递收取软阳光利群、黄鹤楼系列等高仿香烟。(6)扣押清单三份,扣押物品:软阳光利群21.4条,软珍品黄鹤楼2条,盖珍品黄鹤楼0.6条,讯扬主机一台,账本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持有人:段某甲、涂某。2、物证部分涉案卷烟,采用照片形式固定3、证人证言(1)证人骆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其卖给段某甲软阳光利群、黄鹤楼系列等高仿香烟,段某甲共计打给其购烟款十三笔,共计72775元,直到9月1日之后才停止发货的事实。(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骆某2从杨某处购进高仿香烟卖给段某甲,骆、段通过微信确定购买高仿香烟数量、品种及邮寄地址。骆某2销售高仿香烟给段某甲共计72775元的事实。(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将高仿香烟(软阳光利群、黄鹤楼珍品、盖珍、软中华、苏某)销售给杨某,二人通过微信联系的事实。(4)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之后,老公段某甲的快递收到香烟,是从骆姐手中购买的,有软阳光利群和黄鹤楼香烟。其经手收了好几百条的香烟,9月之后就没有收到货了。(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从段某甲手里买了21条软黄鹤楼香烟。每条500元的价格,共计10500元的事实。(6)陈某1的证言证实:证实陈某1通过陈青莲从段某甲处购买五条软阳光利群香烟,每条价格320元,五条共计1600元的事实。(7)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实:从段某甲处购买了四条珍品黄鹤楼香烟,支付1200元,后发现香烟有问题的事实。(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从段某甲手中购买了九条黄鹤楼珍品香烟,使用后发现烟有问题,支付段某甲二千五百元的事实。(9)证实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从段某甲处购买了五条硬珍品黄鹤楼,每条230元;三条黑色软的利群,每条二百三十元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证明其没有开店,没有营业执照,更没有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从骆某2处购买软阳光利群、黄鹤楼系列等香烟,共计72775元。之后其将香烟再卖给许某、陈某1、方某1、张某、陈某2等人牟利的事实。5、鉴定意见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一份,编号:R-JBWTS201611220117,委托单位:黄冈市蕲春县烟草专卖局,样品:利群烟21.4条系假冒注册伪劣卷烟;黄鹤楼珍品2条系假冒伪劣卷烟。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一份,鄂烟证[2016]第207号,利群(软长嘴)价格360元一条,软珍黄鹤楼650元一条,硬珍黄鹤楼450元一条。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一份:2016年11月18日9时1分至9时15分,蕲春县林业局大院4栋6楼的段某甲住宅,在客厅发现软阳光利群21.4条,软珍品黄鹤楼2条,盖珍品黄鹤楼0.6条,卧室有讯扬牌主机一台,女儿卧室有账本一个。扣押清单三份,扣押物品:软阳光利群21.4条,软珍品黄鹤楼2条,盖珍品黄鹤楼0.6条,讯扬主机一台,账本一个,白色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持有人:段某甲、涂某。段某甲依法定程序辨认出与其有购买香烟往来的“其凡”陈某2。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蕲公(网安)检字[2016]036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对段某甲白色OPPO手机(155××××3240)提取通讯录、支付宝账户信息、照片、微信段二爷相关信息截屏共计一百二十一页。内含段某甲支付宝多次向骆某1尾号为6767的银行卡转账的记录。涉案快递单照片,部分香烟照片及与一片云、部分买家的聊天记录。(2)蕲公(网安)检字[2016]037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对涂某白色VIVO手机(155××××0319)提取通讯录、QQ11×××60、微信果果相关信息截屏共计二十六页。内包含与一片云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段某甲的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全审 判 员  程明先人民陪审员  孙鸿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