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艳芳与周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周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02号原告:王艳芳,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隽,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王艳芳诉被告周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隽立即向原告返还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xxx与xxx交口xxxx(房地产权证:合产字xxxxxxx、81××23)的房产,并赔偿损失122万元及利息18万元(损失暂计算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后继续计算交房并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及律师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4年6月20日,原告通过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得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xxx与xxx交口xxxxx(房地产权证:合产字xxxxxx、81××23)的房产,但被告以虚假租赁为由拒不向原告交付房产也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房产,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艳芳所述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xxx与xxx交口xxxxx(房地产权证:合产字xxxxx、81××23)的房产系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蒋光树房屋流拍后裁定抵付给申请人王艳芳。对于人民法院将流拍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应当办理交付。同时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本案中,根据原告诉称的情况,原告王艳芳在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后,一直没有接收抵债的房屋,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将裁定抵债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艳芳,涉案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占有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