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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陈某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 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芬之女):陈某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芬之子):陈某国,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芬之子):陈某军,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系张某之子):陈某霖,男。再审申请人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陈某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303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少敏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