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陈某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 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芬之女):陈某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芬之子):陈某国,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芬之子):陈某军,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系张某之子):陈某霖,男。再审申请人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陈某霖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303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某英、陈某国、陈某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少敏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