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8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81执1415号被执行人许熠杨,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资刑初字第305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熠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许熠杨,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许熠杨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许熠杨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含有关涉案财物的退还、收缴、发放等判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朱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