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忠华与秦德怀、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华,秦德怀,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702号原告:黄忠华,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德怀,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756241253(1-1)。法定代表人:方雄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1-1)。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华诉被告秦德怀、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肇事车辆皖M×××××小型轿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10000元用于继续治疗。本院认为,2017年5月19日7时30分许,秦德怀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全椒县十字开发区经三路逆向由北向南行驶至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口,左拐弯进入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黄忠华驾驶皖M×××××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全椒县十字开发区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口,与秦德怀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右前侧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黄忠华受伤。2017年6月2日,全椒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德怀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忠华无责任。黄忠华受伤后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到目前已支出医疗费135854.70元,现仍需继续治疗。黄忠华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先行支付原告黄忠华治疗费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