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086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茂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金茂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086号原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1601484Q。法定代表人:赵培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茂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肖梁河东侧(江苏金茂制链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69547784G。法定代表人:吴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茂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江苏中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眭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