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劣货与申喜安、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劣货,申喜安,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5107号原告王劣货,又名王立亮,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申喜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丽,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劣货与被告申喜安、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被告申喜安和张丽向向原告张劣货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双方又商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12日。后因二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借款,原告张劣货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申喜安和张丽系夫妻关系。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申喜安和张丽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张劣货返还借款100000元,下余100000元借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被告申喜安和张丽共同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