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菲,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冶第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投公司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九冶第一公司恶意增加诉讼标的,将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纠纷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诉讼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北投公司虽提起上诉称九冶第一公司存在恶意提高涉案诉讼标的的情形,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诉争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市辖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西安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