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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广祥与被执行人侯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祥,侯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广祥,男,汉族,1954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侯立强,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原住梅州市梅江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张广祥与侯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我院对被执行人侯立强位于梅州市XX镇XX村五、六联队XX号房产(证号:0XXXXXXX8号)进行了轮侯查封。现被执行人侯立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晟 审 判 员  涂军荣 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萍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