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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王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路交警队东畅和苑大厦内。负责人:史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桂忠,男,汉族,1982年9月6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李爱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好运来往南七大锅饭店)。被执行人:王绍亮,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王桂玉,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被执行人王绍亮之妻。被执行人:徐树祥,男,汉族,1986年9月8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现住)。被执行人:李玉漫,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系被执行人徐树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诉被执行人王桂忠、李爱霞、王绍亮、王桂玉、徐树祥、李玉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桂忠、李爱霞、王绍亮、王桂玉、徐树祥、李玉漫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