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伟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宋伟,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宋伟退赔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宋伟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已将被执行人宋伟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扬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