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乔云霞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云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9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云霞,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唐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云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人乔云霞及其辩护人李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乔云霞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透过微信联系购买卷烟后,贩卖给他人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2017年1月某日、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乔云霞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某号其工作的某推拿店内,分别低价贩卖给王某软牡丹卷烟2条、黑阳光利群条和软中华卷烟1条。2017年2月24日,慈溪市公安局会同慈溪市烟草专卖在上述推拿店内查获被告人乔云霞的各牌卷烟32.3条、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某大厦某被告人乔云霞租房内查获各牌卷烟99.8条。同月28日,又在某大厦门卫室被告人乔云霞尚未收件的快递内查获各牌卷烟16条。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合计148.1条,按照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计算,合计价值人民币95442元。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案后,被告人乔云霞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云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柳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记录、扣押清单、慈溪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通知书、卷烟入库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乔云霞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云霞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云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斌请求对被告人乔云霞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查获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云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一百四十八条零一包(扣押于慈溪市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由慈溪市烟草专卖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益 平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