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浩与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新朝、付志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新朝,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646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3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北丁村。委托代理人:任波,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平,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崔新朝,男,196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苏武村*组。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南莫村*组。原告孙某与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新朝、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定于2017年7月17日早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强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