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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邢甲明与刘清秀、靳红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甲明,刘清秀,靳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01号之一原告邢甲明,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生,住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秀,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靳红燕,女,汉族,1971年6月3日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鲁1424民初1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进行了调解,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清秀名下所有的鲁N×××××号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告刘清秀名下在招商银行的账户为62×××76予以解除冻结。三、将被告刘清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为62×××17予以解除冻结。四、将被告靳红燕名下在中信银行的账户为62×××01予以解除冻结。五、将被告靳红燕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为62×××13予以解除冻结。五、将原告邢甲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位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东段邢侗公园南侧邢侗家园×号楼×单元×号,×单元×号,×单元×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