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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550号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志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来春,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福平,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