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芦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711号原告:芦某,女,193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平,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弯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