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芦某与杨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711号原告:芦某,女,193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平,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弯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