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世江、高举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江,高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世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举友,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世江与被执行人高举友其他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6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举友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3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