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461号原告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45313-1。法定代表人周禄勇,系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晓军,男,1972年5月9日生,住本县。原告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湖北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交1500元,退回原告1500元。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