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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玉珍与何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珍,何兵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034号原告:吴玉珍,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万清,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兵兵,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吴玉珍诉被告何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玉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吴玉珍负担。审判员  潘春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