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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洪林与王新红、徐德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林,王新红,徐德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653号原告:朱洪林,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恩,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红,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徐德猛,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被告: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洪林与被告王新红、徐德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洪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洪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合计1045元,由原告朱洪林负担(原告朱洪林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银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