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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谈晨和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晨,男,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榆中县。兰州市新东方厨师培训学校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谈晨因与被上诉人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晨于地址确认书中所留电话无法接通,且拒收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谈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谈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二虎审 判 员  杨伟东代理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