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张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075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建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建军承担。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