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淑娜与郑州恒昇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娜,郑州恒昇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娜,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恒昇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淑娜申请执行郑州恒昇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张淑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朵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