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杨某等与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刘某某,杨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479号原告索某某,男,住址调兵山市。被告刘某某,男,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杨某,女,住址调兵山市。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杨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杨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