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22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杨佩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佩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王雁翎。被执行人杨佩琪,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黔0422民初9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佩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以(2016)黔0422执1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佩琪所有的车牌号为贵X**长安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进行了价格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佩琪所有的车牌号为贵X**长安轿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炼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