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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34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乐路顺华楼120号。法定代表人梁素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玉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业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碧荣,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林碧荣为第三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海霞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