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邓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邓某容与张邦记、吴先凤被继承人张颖(已死亡)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继承人张颖生前邓某容债务900000元,且张颖的继承人张邦记、吴先凤等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拍卖张颖位于柳州市静兰路东一巷19号静兰小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