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01号之二原告:况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雷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况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况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清高路100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高房权证黄字第××号,建筑面积:811.4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