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关涛申请执行朱勋辉、郭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关涛,朱勋辉,郭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00号申请执行人:马关涛,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朱勋辉,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向莉,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马关涛申请执行朱勋辉、郭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0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