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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子尔吉与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子尔吉,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孙子尔吉,男。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邢菊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子尔吉与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人仲案字(2016)第2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子尔吉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401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2016)陕0104执2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