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聪、刘洋、姜荣超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聪,刘洋,姜荣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聪,男,汉族,1997年11月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辩护人马捞定,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洋,男,汉族,1997年4月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辩护人孙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荣超,男,汉族,1994年8月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曦、代理检察员张毅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辩护人马捞定、孙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相约至昆明市呈贡区。当晚22时许,三人来到呈贡区众和佳苑小区外,将小区侧门捆绑的铁丝剪断后进入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三人将李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春风牌CF400-2型两轮摩托车及王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贝纳利牌BJ300GS型两轮摩托车盗走。2017年2月23日,杨聪、刘洋、姜荣超在云南省石林县莲花慈温泉酒店住宿期间,被石林县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52990元(其中,被盗的春风牌CF400-2型两轮摩托车价值35820元,被盗的贝纳利牌BJ300GS型两轮摩托车价值17170元)。现被盗物品已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本案无自首情节;不区分主、从犯。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解是因为自己喜欢摩托车才盗窃,并非是出卖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强。被告人杨聪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杨聪具有自首情节;杨聪主观恶性较小,被盗车辆已发还,系初犯,且真诚悔罪;社会拜金主义盛行,道德水准下滑,丑恶的社会现象严重腐蚀了被告人杨聪,使其走向犯罪道路,因此,社会原因是其犯罪的根本原因,另外,杨聪父亲去世早,其母亲疏于管教,家庭原因也是其犯罪因素;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洋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盗窃之前没有商量过,看见摩托车后才知道是盗窃。被告人刘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刘洋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其未成年时即父母双亡,家庭困难,其法律意识不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姜荣超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解称他自己并不喜欢摩托车,是受到邀约才一起去,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盗窃的事实属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2月21日01时35分许,李某打电话至城关派出所报警称其停放在呈贡区彩云路众和佳苑小区x栋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处的一辆白黑黄三种颜色相间的春风牌两轮摩托车被盗,损失价值39800元人民币。2017年2月21日08时40分许,王某打电话至城关派出所报警称其停放在众和佳苑x栋地下车库内的一辆白色的钱江贝纳利牌BJ300GS两轮摩托车被盗,损失价值25800元人民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以上两起摩托车被盗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石林县公安局鹿阜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2月23日13时许接到举报:有人骑两辆摩托车,但油箱、龙头是坏的,怀疑是偷的。民警赶到石林县莲花慈温泉酒店,得知骑二辆摩托车的有四人,即刘洋、杨聪、姜荣超、杨某,民警将住在该酒店8307和8522房间涉嫌盗窃的刘洋、杨聪、姜荣超、杨某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配合工作,未反抗及逃跑,民警使用警械手铐,但整个过程无人员伤亡。(3)工作情况,证实:民警赶到莲花慈温泉酒店调查发现该两辆摩托车为住店人刘洋、杨聪、姜荣超、杨某所骑,后民警将四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四人均未交代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后民警通过网络查询,该两辆摩托车为城关所被盗车辆。2017年2月23日17时40分许,鹿阜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到城关派出所,要求呈贡分局民警前往处理。呈贡分局民警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石林县公安局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呈贡分局在办理姜荣超等人盗窃摩托车一案,民警对被告人盗窃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查找,截止2017年3月12日民警尚未查找到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工具。(4)身份信息情况,证实: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5)机动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春风牌CF400-2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500989,车架号码为LCEPDSL16G60xxxx,购买人为李某,购买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价税合计39800元,车牌号:云ALTx**。贝纳利牌BJ300GS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5850xxx,车架号码为LBBGHP000FBK11xxx,购买人为王某,购买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价税合计20200元,车身颜色白色,车牌号:云ALT7**。2、证人证言。杨某证实:2017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他打电话给朋友杨聪,杨聪约他去石林玩。下午5点左右他到昌宏路站,走出地铁站A口,杨聪已经等在那里,和杨聪在一起的还有“小江”和“刘某”,他们三人骑了两辆摩托车。他过去和杨聪坐一辆(白色车身),刘某骑另外一辆(稍大一点,白色)载着小江,他们从昌宏路往石林出发。在路上他问杨聪摩托是其买的吗,杨聪说其怎么可能有钱买摩托,是他们偷来的,从斗南那边的一个小区里面偷来的。下午7点左右到石林,刘某和女朋友住在温泉大酒店的三楼,剩下的三个人住在5022房间。到23日13时许就被警察找到了。3、被害人陈述。(1)李某证实:2017年2月20日18时左右,他将自己的春风摩托车(白黑黄相间颜色的春风牌两轮摩托车,车牌是云ALT3**,型号是CF400-2,车架号是:LCEPDSL16G6000255,发动机号是:500989,于2016年11月4日以39800元购买,落完户加保险45000元)停放在众合佳园小区9栋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处,停车时上了龙头锁,到2017年2月21日00时左右发现被盗。他在小区物管处看到是三名男子把他的车偷走的。(2)王某证实:2017年2月20日21时30分左右,他将一辆白色钱江贝纳利BJ300GS两轮摩托车(白色,型号是CF400-2,车架号是:LBBGHP000FBK11108,发动机号是:58507944,车牌是云ALT7**,油箱侧面和轮胎上面的挡板都改成黑色的,还加装了两个红色防摔棒,于2015年10月7日以25800元购买落户完共花了29000元)停放在众合佳园小区9栋2单元地下车库电梯口,锁了龙头锁后离开。到2017年2月21日7时30分左右发现车辆被盗。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20日下午,刘洋、“小姜”(姜荣超)三个人在他家吃完晚饭,他对他们两人说要去大学城玩。他骑着他的踏板摩托车带着刘洋和姜荣超往呈贡方向骑。在斗南彩云路上一个大坡过后第一个红绿灯开始下坡的左边的一个小区的路上,他把车停在路边,他从路边被铁丝网绑起来的门那里翻进去,其他两人在路边等。他进去后围着小区走了一圈,走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看,看见有两辆摩托车放在车库右边挨着电梯口的位置,之后他出来对刘洋和姜荣超说里面有两辆大摩托车都在,他们晚点来。三人骑着摩托去了呈贡大学城,在呈贡大学城玩了一个半小时左右,又骑着车到了之前路边的小区。他用放在车上的胶把钳把绑门的铁丝剪断,他和姜荣超先进去小区的停车库试试能否把车抬出来,但是车太重抬不出来。后来又叫刘洋一起进去抬。三人一起回到小区的地下室,来到黄龙300型(白色,钱江贝纳利300)的摩托车面前,车上锁着龙头锁,他扶着车龙头把车扶正,姜荣超扶着车尾,刘洋用脚踢车龙头,车库来车时他们就躲起来,等车库里面没有人之后又出来。刘洋和姜荣超扶车由他来踢龙头,他踢累了又换刘洋来踢,后龙头锁被踢坏,他用打火机把车的电门线接上,确定车可以走后他们把车放在原位。他们又来到一辆前轮是桔红色的摩托车(KTM390)前,他们用相同的方法踢龙头锁并把电门接上。他推着前轮是桔红色的摩托车,刘洋和姜荣超推着黄龙300型摩托车,从之前剪开铁丝的那道门出来。后他们来到世纪城金源购物广场,把偷来的两辆摩托车放在金源购物广场的停车区,骑着他的小踏板带着刘洋和姜荣超回到他家里睡觉。到2017年2月21日中午1点多,他们三人到世纪城停车的地方,他骑着前轮是桔红色的摩托车,刘洋骑着黄龙300型那辆车,姜荣超骑着他的小踏板摩托车去了杨家地的络迦网吧,把偷来的车放在网吧下面。到2017年2月22日中午1点多,三人来到网吧下面将车骑走,他骑着前轮是桔红色的摩托车,刘洋带着姜荣超骑着黄龙300型那辆车,到了石林。后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其供述时称偷车是自己提出来的,是因为其喜欢摩托车。关于分赃的问题其补充:偷来的两辆车他们打算自己骑,由他和刘洋骑,他骑小的那辆,刘洋骑大的,他自己的摩托车给姜荣超。(2)被告人姜荣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们是骑着杨聪的摩托车来的,在偷车之前没有商量过,当时偷车是杨聪提出来的。第一次是翻进小区的,第二次是杨聪把门上的铁丝剪断后从门里进去的。其他内容与杨聪所述一致。(3)被告人刘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2月23日第一次供述称是三千六百元在昆明万达广场附近买的车。其于2017年2月24日第二次供述的主要内容与杨聪所述一致。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1辆,型号:BJ300GS,发动机号:58507944,认定价为17170元。被盗春风牌两轮摩托车1辆,型号:CF400-2,发动机号:50xxxx,认定价为35820元。共计人民币52990元。6、物证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对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进行了指认。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姜荣超辨认指出照片上的刘洋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盗窃的男子(杨聪的朋友)。刘洋辨认指出照片上的姜荣超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盗窃名叫“小姜”的男子。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见证人见证下,杨聪、姜荣超、刘洋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均指认出作案现场位于呈贡区众和佳苑小区1号停车场地下停车场。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2月23日19时15分许,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民警在见证人方增伟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姜荣超等人盗窃的贰辆摩托车(一辆钱江贝纳利牌,白色,车架号:LBBGHP000FBxxxx。一辆春风牌,颜色为白黑黄相间,车架号:LCEPDSL16G60xxxxx)依法予以扣押。扣押物品已依法返还被害人。10、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24日呈贡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采取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检测法检测,经对杨聪、姜荣超、刘洋尿液的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吗啡呈阴性。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三人盗窃时进出车库的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杨某讯问的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聪、刘洋、姜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共同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姜荣超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酌情判处。根据在案证据,三名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杨聪的辩护人提出系自首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三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予以注意。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刘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三、被告人姜荣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人民陪审员 贺大成人民陪审员 陈建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