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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能飞与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能飞,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少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520号原告:张能飞,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谢荣忠,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91XF,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213室。法人代表:杨东雁,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少杰,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能飞诉被告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少杰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能飞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少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87.58元,减半收取即893.79元,由原告张能飞负担。审 判 员 吴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卫华书 记 员 邓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