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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行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卫宗、王英锋、王佩锋与礼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宗,王英锋,王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卫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英锋。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佩锋。上诉人王卫宗、王英锋、王佩锋因诉礼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行初字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卫宗、王英锋、王佩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卫宗、王英锋、王佩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宗、王英锋、王佩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仵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