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凯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凯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凯锋,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到案,因涉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凯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仲某、被告人朱凯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朱凯锋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义南路下杜952线12号电线杆附近处,与其前方同方向由董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电瓶驱动,后载乘客徐某)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凯锋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董某外伤致脾脏破裂出血,行手术切除脾脏,此伤构成重伤二级;腰2、3、4、5右侧横突骨折,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髂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遗留瘢痕,此伤构成轻微伤;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凯锋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注意其他车辆动态,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且未登记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朱凯锋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凯锋与董某、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凯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璐、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驾驶证及查询信息、行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件单、处警经过、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朱凯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凯锋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凯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凯锋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凯锋已与被害人方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朱凯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陈利青请求对被告人朱凯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凯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