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维华、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华,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张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华,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金园铜铝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红伟,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华与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张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润禾电子有限公司、张红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维华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