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天林与马跃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林,马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840号申请执行人马天林,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马跃飞,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马天林与被执行人马跃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28民初11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马跃飞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跃飞在四川省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xxxxxxxxxxxx账户存款1954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鱼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