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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丕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丕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8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丕文,绰号“老肖”,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21日被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丕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丕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肖丕文伙同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张某3、张望应(均已判刑)等人经商谋后,分别窜至广东省从化市、汕头市、兴宁市等地医院对他人身上财物进行扒窃,由陈某2负责选定作案对象并实施盗窃,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负责打掩护,故意制造拥挤,在旁协助同案人作案,先后作案9次,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4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伙同陈刚、陈妹、陈井良、陈春花、张艳兰、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镇泰楼,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张某1,看见张某1进入楼电梯的时候,陈某2等一伙人跟着进入电梯伺机下手,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见陈某2进去后就跟着进入电梯围着张某1,将张某1和其他人隔离开,为陈某2实施扒窃打掩护,后陈某2在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的掩护下从张某1身上盗得现金人民币3100元。2、2015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张某3、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李某2,看见李某2进入楼电梯的时候,陈某2跟着进入电梯伺机下手,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见陈某2进去后就跟着进入电梯围着李某2,将李某2和其他人隔离开,为陈某2实施扒窃打掩护,后陈某2在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的掩护下从李某2身上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多元。3、2015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张某3、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中医院门诊部,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李慧娟,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协助陈某2在门诊部电梯里面盗窃李慧娟背包里面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多元及银行卡等物。4、2015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张某3、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李某3,看见李某3进入楼电梯的时候,陈某2跟着进入电梯伺机下手,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见陈某2进去后就跟着进入电梯围着李某3,将李某3和其他人隔离开,为陈某2实施扒窃打掩护,后陈某2在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的掩护下从李某3身上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多元。5、2015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张某3、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中医院,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邓某1,看见邓某1进入住院楼电梯时,陈某2跟着进入电梯伺机下手,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也跟着进入电梯围着邓某1,将邓某1和其他人隔离开,为陈某2实施扒窃打掩护,后陈某2在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的掩护下从邓某1的单肩挎包上盗得棕色麻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400多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6、2015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刚、陈妹、陈井良、陈春花、张艳兰、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医院一楼大厅,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邓某2,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协助陈某2在大厅盗得邓某2红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一张及其女儿的社保卡一张。7、2015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刚、陈妹、陈井良、陈春花、张艳兰、张望应等人来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医院一楼大厅医务台,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莫某,在莫某去医务台时,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协助陈某2故意挤莫某,盗得莫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身份证。8、2015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张某3、张望应等人来到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陈某1,并跟进电梯伺机下手,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协助陈某2等人在电梯里围着陈某1,将陈某1与其他人隔离开,为陈某2下手打掩护,盗得陈某1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9、2015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肖丕文与陈刚、陈妹、陈井良、陈春花、张艳兰、张望应等人来到兴宁市人民医院道行楼,由陈某2选定作案对象高某,并跟进电梯伺机下手,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3、陈某4等人协助陈某2等人在电梯里围着高某,将高某与其他人隔离开,为陈某2下手打掩护,盗得高某现金人民币3800多元。后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兴城抓获陈某2、陈某3、陈某5、张某3、张望应。被告人肖丕文及陈某4逃离现场。2017年6月21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抓获被告人肖丕文。被告人肖丕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丕文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丕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开房视频截图、(2015)梅兴法刑初这第489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148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2016)粤14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证人蓝某、钟某、温某、张某2、肖某、罗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邓某1、陈某1、张某1、李某3、邓某2、莫某、高某的陈述,同案人陈某4、陈某2、张望应、张某3、陈某3、陈某5及被告人肖丕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丕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丕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丕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利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