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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183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5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56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和住址,打电话无法找到被告,到住址去找家中无人,邮寄送达退回,本院经查证,被告王某现住址不详又无法联系到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6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