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特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耀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耀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特817号申请人:李耀棠,男,194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人李耀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耀棠称,申请人李耀棠与何崧是夫妻关系,何崧自2011年5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通过多方渠道寻找,但无半点音信。何崧失踪至今已5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何崧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崧,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21号之二511房,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耀棠的妻子。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永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何崧于2011年5月1日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并与其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李耀棠申请宣告何崧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何崧于2011年失踪,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何崧的丈夫李耀棠向本院申请宣告何崧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